马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功辩护——专业与责任的典范

承办律师:

戴雪静律师

一、案件背景:抽丝剥茧,精准定位

2020年3月至7月,唐山市某畜禽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线负责人组织人员对生猪注水并注射违禁药物,涉案金额高达1.9亿余元。本案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6月底经同案犯介绍加入该团伙,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协助水管对接),工作十余天后主动离职。2023年8月,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面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查扣产品价值251万元,销售金额1.9亿元)、法定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严峻形势,戴雪静律师团队迅速介入,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及证据分析,精准锁定马某的从犯地位与情节轻微性,为后续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二、案件难点:多维突破,彰显专业

1. 量刑基准与罪责失衡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案金额1.9亿元对应“十五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法定刑档,即便认定为从犯,量刑亦需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如何突破法定刑框架、争取从轻处罚成为核心挑战。

2. 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精准界定

本案涉及多层级分工,马某虽属从犯,但其行为与犯罪后果的因果关系需严格切割。辩护团队通过梳理其工作内容、参与时长、获利情况等,提炼其“辅助性、短期性、被动性”特征,弱化其行为对整体犯罪的实质影响。

3. 认罪认罚程序的特殊性

尽管马某主动投案并全程认罪悔罪,但因涉案金额巨大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未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亦未提出量刑建议。辩护团队需在缺乏程序支持的情况下,通过实体情节论证其认罪认罚的实质价值。

三、辩护策略:多维论证,精益求精

1.从犯地位的精细化论证

通过阅卷,在同案犯供述与马某供述中,确定马某仅参与注水环节的辅助操作,未接触核心犯罪流程,未分得高额利润,且入职半月即主动离职,充分印证其“边缘从犯”属性。 

2. 自首与认罪认罚的实质化主张

强调马某经传唤后第一时间投案,并全程如实供述,虽未签署具结书,但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要求,应依法从宽处理。

3.犯罪中止与主观恶性的深度剖析

结合马某主动离职的时间节点、失业背景及初犯偶犯情节,论证其主观上无长期犯罪故意,客观上主动切断与犯罪团伙的联系,虽不构成法定中止,但充分体现悔罪态度,符合《量刑指导意见》中“情节轻微”的酌定从轻要件。

4.类案检索与法律依据的体系化整合

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要旨,结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从轻)等规定,构建“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完整逻辑链,并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多次沟通,促成量刑共识。

四、裁判结果: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重大突破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马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突破《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量刑刚性规定,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典型实践,最终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五、案例价值:专业铸就公正,责任诠释担当

1.精准辩护的典范意义

本案突破“唯数额论”的量刑惯性,通过精细化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实现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罕见结果,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2. 律师职业价值的深度彰显

戴雪静律师团队以专业素养为核心,通过证据挖掘、法律研究、策略制定及有效沟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刑事辩护律师在平衡司法公正与个案正义中的关键作用。

3. 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

判决结果既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又兼顾被告人情节的特殊性,充分展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戴雪静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专业为本、责任为魂”的执业理念,以严谨的态度、创新的思维和极致的专业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法律技艺的胜利,更是对法治信仰的坚定守护。

承办律师:戴雪静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15302093012(同微信)


2025/3/13 14:47:07 shenlun